民进内蒙古区委会实施《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6-25
来源: 民进内蒙古区委会
(2022年3月15日民进内蒙古自治区七届五十次主委会议审议批准,2023年10月16日民进内蒙古区委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民主促进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和市级委员会(以下统称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员会工作,是指自治区委员会和市级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委会议所承担的工作。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和市级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是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负责完成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出的闭会期间的目标任务;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建立会员或代表联系制度,处理会员或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接受会员或代表的监督。
第四条 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以《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为依据,加强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委员会工作水平,进一步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
第五条 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定位,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遵守《会章》和会内制度规定,按照民进组织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条 委员会的人选,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委员会的委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增补委员的,应当由主委会议提出,设常务委员会的,经常务委员会审议,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经主委会议审议,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需辞去和免去委员职务的,由主委会议提出,设常务委员会的,经常务委员会审议,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经主委会议审议,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设常务委员会的可先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可先由主委会议作出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死亡、丧失国籍的,委员职务自动终止。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辞免需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需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七条 各级委员会要执行民进的组织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提出工作要求,检查工作情况;下级组织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实施,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由主委会议负责实施。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策,由主委会议负责实施。主委会议闭会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委办公会议负责开展相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应当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重 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主委会议成员组成的领导班子应贯彻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主任委员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维护团结,服从集体决定,支持领导班子和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委会 议和主委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达到应出席人员的二分之一会议方可举行;重要决定和决议应当在协商讨论基础上进行表决,由召集人确定表决事项和表决办法草案,表决前应当先对表决办法草案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按表决器等方式,逐项或多项合并进行,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项。表决事项和表决办法经出席会议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完善和执行领导班子岗位责任制、议事决策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等,规范各项活动,践行优良作风,推进会务公开,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高效、团结合作、廉洁自律的领导集体。
第十二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委会议和主委办公会议应当建立和执行请假制度。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按请假制度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相关工作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按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制度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自治区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委员会由全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届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应当包括自治区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秘书长,市委会和盟市基层组织、区直支部主任委员,市委会领导班子部分成员,部分民进代表人士,自治区委员会机关部分部门负责人等。委员人选应当体现民进特色,在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提出。委员名额和建议人选需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自治区委员会相同。常务委员名额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提出,应当包括自治区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秘书长,部分盟市组织、区直支部主任委员和部分民进代表人士。候选人建议人选由上一届自治区委员会主委会议提出。常务委员名额和人选需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自治区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自治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任期与自治区委员会相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建议人选由上一届自治区委员会主委会议提出,报中央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即为自治区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主持自治区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委员会在全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级组织工作,对外代表本级组织。自治区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履 行以下职权:(一)听取、审议和批准自治区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二)听取、审议和批准自治区内部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和决定本级组织的重大事项;(四)选举自治区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五)决定自治区内部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六)必要时经民进中央同意,调整少部分自治区委员会委员、自治区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自治区委员会召集全区代表大会,制定代表大会制度,作出召开代表大会的决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由自治区常务委员会提出大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交全区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讨论并决定提交自治区委员会向全区代表大会的报告等,做好会议其它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自治区常务委员会行使自治区委员会的职权,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自治区委员会决议和决定;(二)召集自治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和日程,审议提交自治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其它文件;(三)向自治区委员会报告工作;(四)听取主委会议工作汇报;(五)决定自治区机关工作部门设置和秘书长的任免,决定自治区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的任免;(六)决定对自治区委员会委员的处理和纪律处分,提交 自治区委员会全体会议追认;(七)研究主委会议提交的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必要的决定。
第二十条 自治区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自治区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贯彻自治区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领导自治区委员会日常工作,其中包括:(一)组织开展集体学习;(二)听取和审议自治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议程、日程和报告的草案,提交自治区常务委员会会议;(三)向自治区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四)向自治区委员会提出自治区内部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向自治区常务委员会提出秘书长的任免建议,提出自治区专门委员会机构设置和主任的任免建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的任免;(五)决定区委机关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并向自治区常务委员会通报,批准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任免;(六)审议主任委员提交的其它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主委会议闭会期间,可由主委办公会议组织实施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委会议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开展区委日常工作,其中包括:(一)组织开展集体学习;(二)研究和审议主委会议的议题、议程、日程和报告的草案,提交主委会议;(三)审议区委会的其它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自治区委员 会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专职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做好自治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并协调副主任委员的工作、领导秘书长的工作,分管自治区委员会组织工作、领导机关工作;兼职副主任委员分管自治区委员会部分工作,分工联系部分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由自治区常务委员会召集,自治区委员会全体委员出席。新一届自治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全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召开,由全区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的召集人主持。未担任自治区委员会委员的自治区内部监督委员会副主任、区直支部主委、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各下设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委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由自治区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全体常务委员出席。未担任自治区常务委员的自治区内部监督委员会副主任列席会议;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等其他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委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主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由自治区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出席。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列席会议,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等其他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委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主委办公会议,会议由自治区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专职副主任委员出席。自治区委员会秘书长列席会议,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等其他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上述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或其它文件,由自治区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或主任委员授权专职副主任委员签发。组织部负责整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委会议、主委办公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并专职副主任委员审核后送主任委员签发,或由主任委员授权专职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三章 市级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级委员会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届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应当包括同级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秘书长,所属下一级组织部分主任委员、领导班子部分成员,部分民进代表人士等。委员人选要体现民进特色,在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委员名额和人选需报区委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报区委会批准,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各级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本级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三十条 市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同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即为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一条 市级委员会在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组织的工作,对外代表本级组织,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级组织的重大事项;(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四)必要时经区委会同意,可以调整同级委员会的少部分成员。已成立内部监督委员会的市级委员会应当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内部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决定同级内部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二条 设有常务委员会的市级委员会,其常务 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同级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召集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和日程,审议提交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其它文件;(三)向同级委员会报告工作;(四)听取主委会议工作汇报;(五)决定同级机关工作部门设置和秘书长任免,决定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的任免;(六)决定对同级委员会委员的处理和纪律处分,提交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追认;(七)研究主委会议或主任委员提交的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必要的决定。未设常务委员会的,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同级机关工作部门设置和秘书长任免,决定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的任免,决定对同级委员会委员的处理和纪律处分,听取同级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根据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领导同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中包括:(一)组织开展集体学习;(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全体会议的议题、议程、日程和报告的草案,提交相关会议;(三)向同级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四)提出同级委员会秘书长的任免建议;任命副秘书长和同级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并向同级常务委员会通报(未设常务委员会的,向同级委员会通报);审议批准同级机关其它人事任免事项;提出专门委员会机构设置和主任的任免建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的任免;(五)审议主任委员提交的其它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决定。已成立内部监督委员会的市级委员会主委会议向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同级内部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
第三十四条 市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委员会全体委员出席。
根据工作需要,由同级委员会主委会议或主委办公会议决定列席人员。
第三十五条 设常务委员会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由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全体常务委员出席。
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决定列席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主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由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出席。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委员提出,副主任委员及机关各部门提出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决定列席人员。
第三十七条 主委会议闭会期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委办公会议,研究落实主委会议的具体工作任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决定列席人员。
第三十八条 上述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纪要或其它文件,由主任委员签发,或主任委员授权专职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四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民进内蒙古区委会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