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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内蒙古区委会制度

民进内蒙古区委会领导班子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25-06-25

来源: 民进内蒙古区委会

(2023年7月16日民进内蒙古自治区八届十五次主委会议审议批准,2023年10月16日民进内蒙古区委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进内蒙古区委会领导班子(以下简称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发挥整体功能,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进内蒙古区委会主委、副主委。

第三条领导班子应当贯彻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班子成员)应当履职尽责,发扬民主、精诚团结、密切沟通、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求真务实。

第四条领导班子应当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凡属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应当由主委会议或者主委办公会议决定。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执行会议决定。

第五条领导班子应当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分工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班子成员应当立足全局、分工负责,及时传达布置、督促指导、协调把关。

第二章    议事、决策和执行

第六条    班子成员出席领导班子会议,人员达到应出席人员的一半,会议方可举行。

第七条    领导班子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强工作研究谋划,统筹会议审议和公文审签的功效,保证议事决策质量,提高效率。

第八条    领导班子应当合理安排决策事项,集体研究 和决定需要提交民进内蒙古自治区代表大会、民进内蒙古自治区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审议的文件和材料,确保重大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确保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开展。

第九条    主委办公会议议题由主委、专职副主委及机关各部门提出建议;主委会议议题一般由主委提出,副主委及机关各部门提出建议;主委统筹安排和审定主委会议和主委办公会议议题,必要时可以有效形式临时召开主委办公会议,确保重大议题提请主委会议审议,确保主委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开展。

第十条    领导班子会议应当严格执行议题议程,规范会议程序,原则上不临时增减决策事项;审议中充分听取、阅读和讨论;对决策事项,由主委总结审议意见,提出决定或暂缓决定的意见建议,进行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决定。重要决定和决议应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提交会议议题应当具有充分材料和论证,做到有备而议,保障决策质量。干部任免等人事决定事项,应当在会前征求班子成员意见。班子成员可以按照分工,提前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召集专题工作会议,沟通论证、研究对策。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论证评估。

第十二条    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落实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任务完成。如需要改变既定决策的,应当做好工作协调,向主委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三条    主委应当带头执行本规则,对本规则执行 情况负总责。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列入述职和民主评议的内容。

第三章    请假、请示和报告

第十四条    班子成员应当按时出席民进内蒙古自治区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委会议、主委办公会议,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因故缺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班子成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 原则,向民进内蒙古区委会请示下列工作事项:

(一)工作中需要提请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或调 整决定的事项;

(二)代表民进内蒙古区委会或以民进内蒙古区委会名义参加活动、发表意见和文章;

(三)按规定需要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班子成员应当按照述职和民主评议、民主生活会、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向民进内蒙古区委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民进内蒙古区委会决策部署和决定中的重要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参与集体领导、维护领导班子团结的情况;

(四)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五)接受谈话函询,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情况;

(六)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七)按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会议期间提出的请示和报告,按会议程序办理;领导班子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请示和报告,由主委负责签办,主委可委托专职副主委办理,或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民进 内蒙古区委会主委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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