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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内蒙古区委会制度

内蒙古民进开明画院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6-25

来源: 民进内蒙古区委会

(2024年6月5日民进内蒙古自治区八届二十九次主委会议审议批准,2024年12月19日民进内蒙古区委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专委会条例》)《中国民主促进会社会服务工作条例》《民进中央开明画院工作细则》以及有关会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民进开明画院(以下简称画院)是由民进内蒙古区委会(以下简称区委会)领导,由内蒙古民进会员中的美术界人士组成,以团结、联系、服务和引导美术界及相关领域会员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主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画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围绕民进组织在自身建设、履职尽责中重要的、长期的任务,聚焦美术界及相关领域,发挥自身优势,体现画院使命与担当。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按照《专委会条例》有关规定,画院设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理事,根据相关程序推荐产生。

第五条    班子成员分工:

(一)院长负责根据区委会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画院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报区委会批准后实施;定期向区委会报送工作情况;召集主持会议;研究画院重要事宜;

(二)常务副院长负责画院日常工作;

(三)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相关工作,可按工作需要具体分工。

第六条    画院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担任。秘书长人选由院长会议提名,报主委办公会议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由画院提名,在与社会服务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 由院长会议任命。

第七条    秘书长人选应当具有资深工作经历、较高专业知识水平、较强履职能力,有热情和时间协助联络联系 理事、完成画院的日常运行统筹协调和领导班子布置的工作;副秘书长人选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历、较高专业知识水平、较强履职能力,有热情和时间联络联系理事、协助秘书长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原则上同一职务可以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九条    画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会内资深专家和已离任的原画院骨干成员担任名誉职务,协助做好文化交流、联谊互动等工作,聘期为一届。具体办法由社会服务部商画院领导成员制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画院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坚定政治共识,提高美术界及相关领域会员的凝聚力、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

(二)围绕区委会中心工作,发挥界别优势,开展调 查研究,撰写报告、提案建议及社情民意信息,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三)按照区委会统一部署,参与定点帮扶、对口支援等专项社会服务工作;结合基层群众生活实际,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打造画院工作基地;根据地方政府需要,组织参加各级政府举办的调研、画展和联谊活动,促进文化交流,助力文化振兴,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画院应当加强与地方各有关方面和美术界高校科研院所的沟通,密切联系与合作,努力构建会内外美术家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平台,并推进与其他画院等机构、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开展讲座论坛咨询等活动,提供各种平台和条件,助力会员自身发展,鼓励理事建言资政;

(六)参与区委会活动平台建设与管理,推荐画院成员、美术界会员参与平台活动,对平台活动主题和参会人员名单提出意见建议;

(七)内蒙古民进开明画院对盟市级画院进行业务 指导。

第十一条    画院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集体学习,鼓励和指导理事自学;

(二)建立和完善理事学习培训、理论研究、管理服务、议政建言、调研考察、写生创作、联系联络以及业绩记录、谈心谈话、评选表彰等工作制度和机制,规范互联网群组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履职工作能力;

(三)践行民进优良传统,发扬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作风,严明纪律要求,执行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整治 “四风”要求。

第四章    会议与活动

第十二条    画院全体会议由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一)开展学习交流;(二)听取、审议、批准画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三)讨论和研究画院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画院院长会议由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主持。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一)开展集体学习;(二)研究、部署、推动工作计划的落实;(三)审议提交画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和重要事项;(四)研究审定画院重点调研方案和建言成果;(五)研究提出需调整的理事的建议名单;(六)研究自身建设问题;(七)任命副秘书长,提请(主委办公会议)审议任免秘书长。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小型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

第十五条    加强内蒙古民进开明画院和其他省级、市级画院联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院长联席会议。

第十六条    结合国家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工作实际,加强片区联动和基地建设。

第十七条    画院应当加强与专业协会、美术类高校科  研院所、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沟通与联动,   密切联系与合作。

第十八条    画院组织会议和活动,可邀请画院外民进 会员参与筹备、实施等工作。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画院的经费由区委会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理事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建言献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作为考核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理事有如下情形的,按照程序取消其理事资格:

(一)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的;

(二)因病或本职工作繁忙以及其他原因,画院活动缺席连续一年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履职任务的;

(四)丧失会员资格的。

第二十二条    画院班子成员、秘书长有如下情形的,应当由院长会议提请区委会有关会议审议,按照程序免去 其所任职务;副秘书长可由院长会议免去其职务:

(一)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的;

(二)因病或本职工作繁忙以及其他原因,不履行职务连续一年的;

(三)不能按规定履行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    以画院名义作出的各项重要决定,应当   广泛征求理事意见,在领导班子内充分协商,由院长提出,分管副主委审定,提交主委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以画院的名义开展调研、会议、活动, 应当由院长会议提出,分管副主委审定。

第二十五条    画院工作及理事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制度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会社会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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