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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内蒙古区委会制度

民进内蒙古区委会实施《中国民主促进会参政议政工作条例》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6-25

来源: 民进内蒙古区委会

(2022年3月15日民进内蒙古自治区七届五十次主委会议审议批准,2023年10月16日民进内蒙古区委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进内蒙古区委会(以下简称区委会)参政议政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参政议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政议政工作,是指区委会和所属各级组织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各项工作,包括调查研究、议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活动和相关的自身建设工作。

第三条    参政议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的参政议政工作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区委会、市委会领导班子要把学习和研究作为参政议政工作的首要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和地方发展大局,确保参政议政工作的性质和方向,明确参政议政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第五条    区委会、市委会领导班子要把参政议政工作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年度计划,开展专题研究,建立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六条    区委会负责贯彻民进中央部署,制定全区参政议政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导和督促全区相关工作;所属各级组织负责贯彻区委会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参政议政工作。

第七条    区委会要进一步提高议政建言水平。发布全年参政履职重点任务,指导、推进开展调查研究,做好课题成果转化,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作,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形成高质量建言。所属各级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区委会重点课题调研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做好本级组织课题调研工作。

第八条    区委会要积极探索民主监督实践。积极参与民进中央民主监督工作。完善受自治区党委委托开展的专项民主监督工作机制,立足界别优势,发挥会内外专家学者作用,提高民主监督实效。所属各级组织应当按照区委会部署,积极参与区委会民主监督工作,并根据当地党委安排,做好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区委会要提升议政协商能效。认真做好议政协商选题、调研和建言工作,积极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政协保持紧密沟通,将区委会年度协商重点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协年度协商安排有机结合,妥善安排全年议政协商计划,并通过走访调研等形式抓好落实。

第十条    区委会要抓好规章制度建设。参政议政部门负责区委会参政议政日常工作,执行区委会决定,起草有关工作制度,指导、联系和协调所属各级组织相关部门工作,联系和服务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所属各级组织应当设参政议政工作部门或安排专人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区委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作为参政议政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增补调整专委会设置,建立完善专委会工作制度;专委会由会员组成,承担和完成区委会部署的参政议政任务。市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委会,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完成本级组织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区委会根据实际需求,建立特邀人员制度,邀请专家参与参政议政活动。

第十三条    区委会定期举办论坛、研讨会、座谈会等参政议政活动,建立和完善会内外共建共享的活动平台,深化联系合作,提高建言质量,扩大社会影响力。所属各级组织根据履职需要,创办参政议政活动平台。

第十四条    区委会、市委会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制度,畅通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必要时进行解释和引导,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凝聚共识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全区广大会员,特别是担任政府和司法部门、民进各级组织领导职务的会员,应当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参政议政活动。

第十六条    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担任各级政协委员的会员,应当依法履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参加人大、政协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积极承担区委参政议政工作,认真做好议案、提案、意见建议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第三章    调查研究

第十七条    区委会、市委会领导班子要把调查研究作 为参政议政的基础性工作,建立调研工作规范,确保在发表意见前开展调研,确保言之有据。

第十八条    区委会、市委会应当根据参政议政工作年度计划,确定重点调研选题,制定调研计划及活动方案,向专委会、下级组织发布,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报送年度调研计划;对突发重大事件开展调研,事先应当制定应急调研工作预案。

第十九条    区委会、市委会领导班子要围绕调研选题,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研究,掌握政策内容,明确调研和建言的依据,切实发挥资政作用。

第二十条    调研活动方案包括调研提纲、调研方式、活动安排、调研人员、经费预算等内容;制订重大调研活动方案,事先可开展研讨或预调研,提高方案的可行性。

第二十一条    调研活动要按照调研提纲,根据实际情  况,通过组成调研组或专家组,开展联合调研或委托调研等方式,采取资料收集、现场考察、集中座谈和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网络调查、定点跟踪和随机抽样等方法,力求深入、客观、务实,充分了解实情。

第二十二条    调研活动中加强对群众的引导和帮助,在广泛接触中倾听意见,宣讲政策,开展服务,促进和谐,发挥凝聚共识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调研活动中和结束后,组织专题研讨,全面分析调研情况,准确把握主要问题,深入研究意见建议,形成调研报告,保证建言质量。

第二十四条    区委会、市委会的调研成果应当共享, 加强上下联动、横向交流,区委会应当向民进中央报送年度参政议政成果,市委会应当向区委会报送年度参政议政成果。

第二十五条    调研活动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政策和纪  律,体现严谨求实、廉洁规范的良好作风,   力戒形式主义。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区委会、市委会应当定期开展参政议政工作研讨,完善年会制度、片会制度和联合调研机制,交流情况,研究对策,推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委会、市委会要建立会外联系制度,加强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与合作,加大智库建设力度,体现优势互补,服务参政议政需要。

第二十八条    区委会、市委会要加强参政议政人才队伍建设和履职能力建设,完善集智聚力的工作机制,建立专家库,充实专委会、专职干部队伍,加强学习、培训和锻炼,发挥人才队伍作用。

第二十九条    区委会、市委会要加强参政议政信息化建设,加强和所属各级组织联动,畅通课题、社情民意信 息等参政议政成果报送、转化和录用渠道,为参政议政工作提质增效服务,保障信息和成果共享。

第三十条    区委会、市委会要建立参政议政成果反馈 和奖励机制,及时了解参政议政成果获得批示的情况,收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意见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参与各方反馈。不断完善成果奖励机制和具体奖励办法,保护广大会员和会外专家参与参政议政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区委会、市委会应当保障参政议政活动经费投入,严格财政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参政议政工作及专职人员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按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制度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组织相关实施细则,其他盟市基层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区委会参政议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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