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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内蒙古区委会制度

民进内蒙古区委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6-25

来源: 民进内蒙古区委会

(2024年6月5日民进内蒙古自治区八届二十九次主委会议审议批准,2024年12月19日民进内蒙古区委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民进内蒙古区委会(以下简称区委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下简称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指民进组织、会员围绕经济社 会发展需要,将在履职活动和本职工作中了解的社会情势和群众意愿,书面报送民进组织,民进组织收集办理、向上一级民进组织和同级政协、党委统战部门反映,开展相关研究和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履职尽责。

第四条    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性质定位,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社会,关心民生,反映民情民意民智,增进人民福祉。

(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注重理性分析,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相关情况和诉求。

(四)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注重研判防范风险隐患。

(五)坚持集智聚力,发挥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作用,增强工作联动,体现民进组织优势、界别特色。密切联系  各方,体现统一战线特色。

(六)坚持双向发力,把议政建言、凝心聚力作为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功能,落实到全过程各环节。

(七)坚持质量优先,注重社情民意信息的真实性、针对性、实效性,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加强能力建设。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区委会及所属各级组织应当把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

第六条    区委会负责制定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导和督促相关工作,推动工作联动;区委会和市委会贯彻落实上一级委员会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指导和帮助下级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条    区委会机关设立专门机构,执行区委会决定,开展社情民意信息日常工作,机关其他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市委会、基层组织至少安排一名兼职信息员。

第八条    区委会和市委会应当畅通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渠道,规范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签批、报送、反馈和统计、存档、保密等工作,编发工作手册,推广优秀案例和经验,推动方式方法创新。

第九条    区委会及所属各级组织应当定期学习有关理论、方针、政策,分析社情民意动态,研讨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查找问题,制定措施。

第十条    区委会及所属各级组织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社情民意信息,确保时效性;重要社情民意信息即收即报。

第十一条    区委会及所属各级组织应当充分发挥会员积极性,为会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十二条    民进会员应当正确行使《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 赋予的权利,积极履行《会章》规定的义务,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民进各级委员会委员,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实职人员以及政府部门、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特约人员的会员,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重视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会议、调研、联谊等活动中及时收集和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在议政建言工作中充分利用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四条    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当执行保密制度。涉 密社情民意信息通过规定方式报送,区委会及所属各级组织和会员不得擅自公开传播涉密内容、社情民意信息的采用和批示情况。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保障

第十五条    区委会和市委会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与合作,体现优势互补,服务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    区委会和市委会实行特邀信息员制度,根据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需要,邀请部分有专业特长、行业资源和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实绩的会员担任特邀信息员,为特邀信息员工作和培训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区委会及所属各级组织围绕重要社情民意,制定专题调研方案,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等参与调研,力求深入、客观、务实。

第十八条    区委会及所属各级组织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培训,建立健全社情民意信息培训、交流、锻炼机制,提升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区委会及所属各级组织应当建立社情民意信息转化机制,统筹社情民意信息和书面建议、会议发言、调研报告以及有关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代表委员建议等工作。

第二十条    区委会和市委会应当建立社情民意信息反馈机制。区委会按季度通报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及时了解采用和批示情况,并在不违反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委会和市委会应当建立社情民意信息成果奖励机制,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调动各级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广大会员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区委会及所属各级组织应当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为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报送、查阅、交流等工作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渠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会参政议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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